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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信息来源:搜狐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5-12 14:56: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收入来分摊。

案例:2008年12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期限:2009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4年.

(2)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3)该设备2008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

(4)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

(5)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均为1000元.

(6)承租期满时,甲企业享受优先购买权,购买价100元.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8万元.

请作出2009年的相关分录.单位为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金.

案例解析

1.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各期付款额之和即最低租赁付款额=15×4+0.01=60.01(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5×(P/A,4,7%)+0.01×(P/V,4,7%)=15×3.3872+0.01×0,7629=50.82(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大于公允价值50万元,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50万元.

2.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60.01-50=10.01(万元)

2009年1月1日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0.1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1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1

银行存款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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