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 重点领域 > 租赁物不能返还纠纷处理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租赁物返还的7个问题(下)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5-06 15:57:02  

(接上)

三、主张返还租赁物与要求确认租赁物所有权二者之间有何关系?

1、法律规定

1)物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请求返还租赁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案由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在第二级案由“物权保护纠纷”中,第三级案由中第32类是“物权确认纠纷”, 第33类是“返还原物纠纷”。在“物权确认纠纷”中,又出现了第四级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就是其中的第一类。

2、分析

出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是针对承租人,或者虽确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后占有租赁物,但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形之后而丧失合同关系的无权占有人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或无权占有人返还租赁物,是物权原始取得的效力,是实体法上的内容;

而确认租赁物的所有权,是侧重于在程序法上赋予出租人物权所有权人身份的程序性保护,其理论基础是合同的相对性,是指藉由合同双方的债权关系,确立物的所有权,其目的是对抗无权占有人。④

3、结论

仅就单纯的物权请求权和诉讼程序而言,“返还原物纠纷”与“所有权确认纠纷”确是人民法院立案时的两个不同案由。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于案由的选择有明确的规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返还原物是目的,确认所有权是手段,二者之间是结果和过程的关系。出租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形,选择不同的诉讼策略。在前边的第二个案例中,后续办理思路,就是考虑到案件生效后提起再审程序的被动性和不确定性,继续诉讼则可能构成重复起诉,于是按照“先确认出租材料的数量和型号,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诉讼策略,以确认租赁物物权的形式,积极为当事人维护利益。
   四、租赁物在未全部返还前是否仍应计算租金?

1、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案例

在(2017)最高法民申5114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山东银座公司应向涉案房产所有权人广厦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并无不当”。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例中,还指明了“占有使用费”与违约金的不同性质,下面的部分中将另外予以说明。

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其他类型的租赁合同因效力问题、解除等原因要求返还全部租赁物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租赁物未返还之前的占有使用费的,应不存在法律障碍。

3、结论

由于租赁合同本身按期计租的特点,在租赁物未全部返还前,出租人享有依约收取租金的合法权益,在拟订诉讼请求时,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未返还租赁物的租金,直至全部返还或作价赔偿为止。在物权未实现、而债权又没有全部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再不收取未还租赁物的租金,一方面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另一方面也不是逻辑推理、法学解释等法律手段的终极目的。

但是,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对已履行的租赁事实形成追溯点,原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条款将不再被引用, “租金”一词已不能准确反映“物的占有关系”,而是以“占有使用费”来予以代替。

所以,在诉讼请求的拟订中,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租金与占有使用费应当分别列明,以避免“重复起诉”之嫌。

五、租赁物返还时应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结论

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和合同的特殊约定,特定物必须返还特定物,如字画、房屋、获奖照片等;种类物应当返还种类物,如机械设备、大熊猫、共享充电宝等。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情况下,种类物可以形成“特殊的种类物”。如合同中明确了长度、质量等规格的建筑材料,印有标记的婚纱礼服,等等。对于这些特殊的种类物,承租人也应当承担妥善保管、使用、返还原物的责任。

六、租赁物毁损灭失,诉讼请求中可否直接要求作价赔偿?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案例

经过检索,(2018)最高法民申2666号郭辉、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比较具有代表性。在该案例中,最高院认为“在租赁物交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后,才能确定租赁物丢失损失。而双力公司并未主张返还租赁物,而是直接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月结算单上的租赁物视为丢失,并以此为据主张赔偿损失。二审不予支持该项赔偿损失,并告知双力公司可另行解决,并无不当。”

3、结论

要求返还租赁物时,只有在租赁物不能返还的情形下,才能主张赔偿损失。如果没有承租人书面确认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证据,诉讼主张中则需要充分地表达完整,例如,“要求返还某某租赁物,如果被告不能返还,则需要按照某某价格予以赔偿。”

七、要求返还租赁物,可否另外主张违约金?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案例

在前述(2017)最高法民申5114号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芝罘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

案件中,最高法指出,“违约金与房屋占用费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二者的责任不能相互涵盖”。也就是说,占有使用费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具体形式;违约金则是根据合同关系和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3、结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是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般理解,这里的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填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租赁物的延迟返还,已经让出租人丧失了另行获取市场利益的概率,占有使用费只是出租人行使物权效益功能,不构成直接损失或是间接损失。所以说,出租人在追索占有使用费之后,仍可适用违约责任条款。

当然,如果是因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民事行为无效等情形造成租赁物的返还时,违约金条款是不能适用的。

注释:

①《民法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徐海燕、梅夏英(著)。

②《论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 —— 兼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比较研究》, 2011年第6期《中外法学》,魏振瀛(著)。

③《关于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辨析》,2005年1月《当代法学》,崔建远(著)。

④《租期届满后以原物返还请求权主张返还租赁物之分析》,2017年8月《法制博览》,何诘弥(著)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