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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案例之境外企业跨境动产融资租赁涉税案例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5-11 15:45:02  

【案例简介】


阿联酋税收居民甲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将一台精密机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乙公司(所属行业类型为制造业,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合同规定:(1)乙公司每年1月1日支付当年租金100万元,租赁期限为10年;(2)租赁期满后,乙公司以50万元价格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3)该交易中涉及的税费各自按规定处理。设备的原始购买价折合人民币为800万元。


【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 , 租赁期满后设备、 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 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 , 应以租赁费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 物件价款后的余额 , 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繳纳企业所得税 , 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繳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 〔 2009 〕3号 , 以下简称“3号文")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繳入国库。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 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扣繳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为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涉税处理】


1.甲公司涉税处理

(1)租赁费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动产的融资租赁属于营改增项目,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甲公司取得的租赁费每年应缴纳增值税=100÷(1 + 17%)× 17%=14.53(万元);应繳纳城建税=14.53 × 7%=1 .02(万元);应繳纳教育费附加=14.53 × 5%=0.73(万元)。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以上税费由乙公司代扣代缴。乙公司第一笔扣缴业务发生在2017年1月1日,应扣繳甲公司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共计16.28 万元(14.53 + 1 .02 + 0.73),并应于2月15日前携增值税代扣、代繳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繳的税款及相关费用;以后年度税款的扣繳税款及繳纳程序以此类推。


( 2 ) 留置对价应缴纳增值税、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乙公司需要留置该精密机床, 并支付留置对价 ( 按照合同规定应为 2028 年 1 月 1 日), 按照《实施办法》 规定, 留置对价仍需要缴纳增值税、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繳纳增值税= 50 ÷ (1 + 17%) × 17%=7.26万元);应繳纳城建税=7.26 × 7%=0.51(万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7 26 × 5%=0.36万元)。2028年1月1日,乙公司在支付留置对价时应按规定扣繳上述税费并按规定申报繳纳。


( 3)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24号公告规定,甲公司将机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乙公司并最终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其收取的租金应视同贷款利息采取差额征税方式,按照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1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100 万元时,其不含增值税价款应为85.47万元(100一 14,53),应扣缴企业所得税0.55万元[(85 .47 × 10一 800)÷10 × 10%],并于扣缴之日起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繳纳。合同期内以后年度所得税扣缴申报以此类推。2028年1月1日,支付留置对价50万元,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4.27万元 [ ( 50 一 7.26 ) × 10%]。


2.乙公司涉税处理

( 1 ) 应繳纳关税。 该精密机床的海关编码为 8458110010,对应的关税最惠国税率为9.7%,由于每年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100万元 , 根据海关对租赁货物审价规定 , 乙公司应以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 在进口时繳纳关税9.7万元 ( 100 × 9 .7% );以后各期以租金为完税价格,繳纳关税均为9.7万元。


(2)应缴纳增值税。《进出口关税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租赁进口也是进口的一种形式,甲公司将精密机床租赁给乙公司使用时,乙公司需要就支付的租金在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8.65万元[(100 + 9.7) × 17%]。


(3)应缴纳印花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本次交易按照 “借款合同" 征收印花税 , 由乙公司按租赁合同金額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由于每年租金为 100万元 , 租赁期限十年 , 留置费50万元 , 故合同总金额为1050万元 , 乙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0.05万元(1050 ×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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